总则
1、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中欣卡是由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发行,可在中欣卡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产品。
2、为保障中欣卡用户利益,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3、中欣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
4、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 中欣银宝通 ”指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 购买人 ”(也称持卡人或客户)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中欣卡及用于消费支付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特约商户 ”是指与中欣银宝通签约,接受使用中欣卡进行交易的实体或网上记名单位。
5、中欣银宝通、购买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在购卡时签署的协议。
申请条件及手续
6、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欣银宝通申请购买中欣卡。
7、申请人/购买人申请中欣卡时,应按有关法规和中欣银宝通的规定提供相关证件。申请人/购买人保证向中欣银宝通提供的证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并同意中欣银宝通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和有效证件,并保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购卡规定
8、购买人或单位购卡时的经办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购卡业务。代理他人或单位购买中欣卡的,须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个人身份证、护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9、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单张购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的可选择不记名卡,单张购卡金额在1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的须购买记名卡。
10、购买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中欣银宝通将登记购卡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11、购买人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购卡。
12、单位一次性购卡5000 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5 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中欣卡。
13、中欣银宝通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将客户购卡资金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交易及业务规定
14、持卡人可凭中欣卡在中欣银宝通特约商户(包括有实体店面的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中欣银宝通官方网站上的最新商户名录及中欣银宝通特约商户的店内公告为准,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卡内金额。
15、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中欣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二维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6、使用中欣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17、因中欣卡毁损无法交易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新卡的,可在中欣银宝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业务,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换卡时客户应交纳换卡费用。
18、根据购卡时中欣银宝通与购卡人的约定并按照相关流程,可以对中欣卡设置密码。购卡人应在购卡时确认中欣卡初始密码覆膜完好,并应当对其带离购卡现场后的中欣卡密码的安全负责。持卡人密码遗失,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中欣卡,按照中欣银宝通相关规定,通过书面申请或致电中欣银宝通办理补制密码手续。
19、记名中欣卡遗失可办理卡片挂失手续。中欣银宝通提供24 小时免费紧急挂失服务,正式挂失和补卡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办理书面挂失及补卡时,购买人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中欣银宝通要求办理挂失、补卡手续。
20、记名中欣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中欣卡有效期为自购卡之日起三年,过期卡片申请延期后可继续使用,中欣银宝通提供免费延期服务,需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和中欣卡到售卡大厅办理,每次延期为三个月。
21、中欣银宝通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中欣银宝通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能够继续使用。
(二)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余额查询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至少一种方式的24 小时免费查询服务。
(四)中欣银宝通可以为持卡人持卡消费组织一些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22、记名中欣卡用户要求赎回卡内剩余资金的,应在购买 3个月后提出申请。办理赎回业务时,持卡人应当出示中欣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证明代理关系的合法有效文件。单位购买的记名中欣卡,只能由购卡单位办理赎回。
(一)中欣银宝通应识别、核对赎回人、代理赎回人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性,同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登记赎回卡号、金额等详细信息。
(二)记名中欣卡赎回的资金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中欣银宝通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三)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1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23、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中欣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
24、因中欣卡毁损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新卡的,每张卡收取10元换卡费。
25、客户在柜台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每张卡收取挂失费及补卡费20元。
26、客户在办理记名卡赎回业务时,按卡内余额的10%收取赎回手续费。
27、资金管理费: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卡片。我公司将在不记名卡过期后的每月一日按照卡内余额的5%收取资金管理费,资金管理费低于10元时按照10元收取,直至卡内资金为零停止收取管理费。记名卡无有效期,自记名卡购卡之日起满三年后开始收取资金管理费,资金管理费标准为:每月一日按照卡内余额的3%收取,资金管理费低于10元时按照10元收取。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8、中欣银宝通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中欣卡的,中欣银宝通有权暂停该中欣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中欣卡的,中欣银宝通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四)中欣银宝通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中欣银宝通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9、中欣银宝通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保证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中欣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0、购买人的权利
(一)享有按规定使用中欣卡的权利。
(二)有权知悉中欣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对中欣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欣银宝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31、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中欣银宝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中欣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中欣卡,导致中欣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对中欣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盗用中欣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不得在中欣银宝通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中欣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附则
32、中欣银宝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产生和变更,对本章程内容进行相应的增补和修改。并及时将该增补和修改公示于中欣银宝通官方网站。